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12月27日修正文本,修正决定2017年12月28日施行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应结合第三条、配套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法定例外核对。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适用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货物和一般服务的制度适用,应结合采购对象和项目采购文件判断。
REGULATIONS & REFERENCES
查清条款、确认适用范围,再把要核对的事项加入你的项目。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2017年12月27日修正文本,修正决定2017年12月28日施行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应结合第三条、配套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法定例外核对。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适用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货物和一般服务的制度适用,应结合采购对象和项目采购文件判断。
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文本
用于落实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工程涵盖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相关货物须构成工程不可分割部分且为实现基本功能所必需,相关服务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条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特别条件应分别判断,政府采购项目还应核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018年3月27日公布文本
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资金、范围及规模条件。应先按第二至四条判断项目范围,再按第五条核对对应采购的合同估算价,并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例外。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进一步说明同类合并采购、总承包和规模标准以下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的规模标准以下采购,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2018年6月6日印发文本
承接16号令第四条,对其第二、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列举具体范围。项目应先核对资金来源与建设内容,再衔接16号令第五条的相应采购规模标准及法定例外。各模板的行业名称仅用于查找资料,适用判断应以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采购对象为依据。
2014年8月31日修正文本
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015年1月30日公布文本
细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政策仍应执行。
2017年7月11日公布文本
适用于境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先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确认制度。电子招投标等特殊事项还应核对相应规定。
2021年4月30日印发文本
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供应商可据采购文件中的需求、评审及验收安排完善响应。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及涉密项目还应核对相应专门制度。
2003年公布文本,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涵盖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具体条款按建设、施工、监理等法定主体分别适用,技术标可据此安排职责和报审流程,开工实施时仍须履行相应程序。
2019年修正文本,第47号令修正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主管部门可补充本地区范围。须按项目内容和所在地规定核对适用条件,投标阶段清单响应与施工前专项方案审查各有相应责任。
2013年公布文本,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境内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部分交易、公共服务及行政监督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递交、签名和解密须结合适用招投标制度、招标文件及指定平台要求逐项核验,政府采购项目还须确认其采购方式和对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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