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 部门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适用于境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先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确认制度。电子招投标等特殊事项还应核对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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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7年7月11日公布文本
公布机关
财政部
文号
财政部令第87号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明确响应与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应依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文件,并对其中的条件和要求作出明确响应。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还应由评标委员会开展符合性审查,判断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办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招标。编制及响应由投标人完成,符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实施。

编标核对

建立要求、响应章节、支撑附件和页码的对应表,逐条检查实质性条件,确认技术方案、服务承诺和附件表述一致。

第三十七条

文件编制与投标独立性

不同投标人由同一主体编标或办理投标,文件载明相同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文件混装,保证金从同一主体账户转出,均属于本条视为串通投标并判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办法范围内货物服务招标的不同投标人。本条列明六种法定情形,具体认定须结合事实。

编标核对

核实编制委托、投标办理、管理成员、联系人和保证金来源,检查项目事实及附件归属,保留本企业独立编制记录。

第五十一条

澄清说明的形式与内容边界

对文件含义不清、同类问题表述矛盾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要求必要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回复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盖章或签字,内容应限定在原投标文件范围内,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

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办法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发起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签署可采用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编标核对

收到书面澄清要求后,记录对应原文和回复依据,核对签字盖章,并逐项复核说明内容与原投标承诺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第一至三款

综合评分因素与响应证据

综合评分以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为前提,按量化评审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评审因素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并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细化量化。资格条件不得用作评审因素,区间指标应对应不同分值。

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办法范围内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服务招标。因素设置由采购人负责,投标人按公布标准准备响应。

编标核对

按已公布评分项排列响应目录,逐项填写量化指标、实施措施和证据页码,将资格证明与评分响应分别核对。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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