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标 · 部门规章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适用于境内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部分交易、公共服务及行政监督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递交、签名和解密须结合适用招投标制度、招标文件及指定平台要求逐项核验,政府采购项目还须确认其采购方式和对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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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3年公布文本,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文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令第20号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二十六条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与加密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文件,并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和指定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对未按规定加密的文件,平台应拒收并给予提示,编制和加密条件须同时核对。

适用条件

涉及投标人的编制加密义务及平台的功能与拒收义务。模板可用于内容准备,最终递交文件须按本项目平台要求生成并核验。

编标核对

按招标文件及指定平台核对最终文件格式、分册结构和加密要求,检查生成结果及平台识别提示,保留与投标版本对应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

截止前完成递交并核对回执

投标人须在截止前完成文件传输递交,截止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截止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截止后送达的由平台拒收。平台收件后应即时发出确认回执并妥善保存文件。截止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解密、提取文件。

适用条件

投标人负责在截止前完成传输,平台负责收件确认及保存。实际截止时点、修改方式和回执状态须以本项目公告、招标文件及平台规则核验。

编标核对

按招标文件及平台公布时间核对截止节点,确认完整传输和收件回执,文件替换后再次核对最终版本及对应回执并留存。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

在线开标及解密失败处理

电子开标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线进行,投标人应准时参加并按规定方式和时间解密。因投标人原因未解密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其他原因导致未解密的,视为撤回,投标人可向责任方请求直接损失赔偿。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解密失败补救方案。

适用条件

投标人、招标人及平台分别承担参加开标、解密、提示等职责。解密失败的责任原因须结合事实认定,具体时限及补救方式按本项目要求核验。

编标核对

核对开标时间、解密方式和时限,提前确认操作人员、证书及设备可用,阅读解密失败补救约定并在投标文件中响应。

第四十条

电子签名及文件存档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说明等规定的数据电文,应依照电子签名法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并电子存档。该要求还涵盖公告、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结果通知和合同等规定文件,应按各参与方职责落实。

适用条件

适用于第四十条列明的数据电文及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对象、主体、电子签名方式和存档要求须结合法律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核验。

编标核对

按招标文件逐项核对需签名的投标正文、附件和澄清文件,确认签署主体、证书有效性及签名结果,并保存最终签署版本。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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