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必须招标,应结合第三条、配套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法定例外核对。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适用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货物和一般服务的制度适用,应结合采购对象和项目采购文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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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7年12月27日修正文本,修正决定2017年12月28日施行
公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正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十九条

以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按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纳入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应相应提出要求。需要划分标段或确定工期的,应合理划分、确定并载明。

适用条件

本条规定招标人的文件编制职责。投标人据此核对项目文件要求,模板内容需随具体标段、工期和评审条件调整。

编标核对

是否从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取资格、技术、报价、评标及合同要求,并逐项对应到拟提交的章节、表格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资格条件与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建设施工投标还应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拟用机械设备等。

适用条件

主体为投标人。人员简历、业绩和机械设备的特别要求针对建设施工投标,具体提交位置还应遵循项目的明标、暗标及电子文件要求。

编标核对

是否逐项核验资质与实质性条件,并按项目分册和格式要求提供真实的人员简历、业绩、设备资料及对应证明?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

截止前交付及补充修改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后应签收保存,逾期送达应拒收。截止前,投标人可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适用条件

主体分别为提交文件的投标人和接收文件的招标人。电子招投标的上传、签章、加密、解密及回执,还须核对项目交易规则。

编标核对

是否按最新截止时间和交付要求完成提交,保存回执,并核对截止前书面补充、修改与最终文件版本相互一致?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按载明标准评审并限定澄清范围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说明,范围应限于投标文件且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比较,并提交评标报告和合格中标候选人建议。

适用条件

评审与提出澄清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实施。投标人作出的澄清说明受原投标范围和实质性内容约束。

编标核对

是否将各评分要求对应到具体章节和证据,交付前消除含义不清之处,并为收到的澄清要求保留书面答复记录?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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