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 · 行政规范性文件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承接16号令第四条,对其第二、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列举具体范围。项目应先核对资金来源与建设内容,再衔接16号令第五条的相应采购规模标准及法定例外。各模板的行业名称仅用于查找资料,适用判断应以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采购对象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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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版本
2018年6月6日印发文本
公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文本核验
2026-11-04

按项目资金性质、采购标的、采购方式及所在地规定确认适用范围。条款要点为转述,具体条文与版本请查官方原文。

第二条首段

先核对资金路径及公共基础设施范围

第二条面向16号令第二、三条规定情形之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随后列举必须招标的具体项目类别。范围判断与16号令衔接,其中国有资金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分别依16号令相关条款核对。

适用条件

本条用于16号令第四条所承接的项目范围判断。采用哪条资金或项目类别路径,应由项目单位结合真实资料确定。

编标核对

是否先记录项目资金来源与建设内容,明确对应16号令哪条范围依据,再核对843号文列举类别及相应合同估算价?

第二条第(一)至(三)项

能源、交通与通信基础设施类别

列举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具体项目应结合第二条首段条件与16号令第五条规模标准核对。

适用条件

适用于第二条首段限定的项目。交通或通信相关施工、设备采购和服务的工程关联,仍须结合工程定义及实际建设内容核实。

编标核对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实际属于列举的能源、交通或通信基础设施,是否已记录具体类别、资金路径及对应单项采购金额?

第二条第(四)、(五)项

水利基础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类别

列举范围包括防洪、灌溉、排涝、引水和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范围判断需结合第二条首段的项目条件,单项采购是否必须招标还应衔接16号令第五条。770号通知要求按法定列举范围和相应规模标准执行。

适用条件

本条面向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养护、物业和一般服务采购的适用制度,需要结合采购对象另行判断。

编标核对

是否根据实际建设内容核对水利或城市轨道交通类别,并分别核查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服务的采购对象、适用制度和金额?

官方原文与版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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